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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

2019-11-23 14:28 来源:江苏惠生流体设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补偿方式。国家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建立工作。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为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奠定了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实施20年来,各地逐步形成了成熟作法并积累了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促进水土保持功能面积占补平衡,增强生产建设单位、个人水土保持意识,减少土地征占、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在费种名称、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资金使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存在补偿制度不完善、执行效率较低、水土保持补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正常推进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工作的开展。

  《办法》主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明确为功能补偿,重大突破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从量计征补偿费和补偿费要按1:9进行中央分成的要求。

  《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